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浤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㬩燕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
被
上訴人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呂緣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鍾若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 年度國字第10號國家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713,61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