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0號
原 告 浤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㬩燕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呂 緣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鍾若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1
月11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陳建崧」,應更
正為「呂緣」。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