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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國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0號 原   告 浤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㬩燕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被   告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呂 緣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鍾若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1 月11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陳建崧」,應更 正為「呂緣」。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