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5號
原 告 慕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旭仁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定代理人 陳長庚
訴訟代理人 鍾筱迪
張庭豪
被 告 長榮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才
訴訟代理人 張雨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
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財政部關稅
署臺北關」之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