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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國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國家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5號 原   告 慕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仁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定代理人 陳長庚 訴訟代理人 鍾筱迪       張庭豪 被   告 長榮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才 訴訟代理人 張雨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 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財政部關稅 署臺北關」之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