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國貿字第15號
原 告 株式会社
法定
代理人 森川健司
原 告 森川產業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森川潤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
律師
楊永芳律師
曾筑筠律師
被 告 精捷科技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TOP SUCCESS LIMITED
昆山精捷網屏儀器有限公司
兼上 三 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逄培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峻鳴律師
許進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事
不得獨任審判,
惟嗣後接辦之法官紀榮泰得獨任審判,且
本件非
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
爰依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
0 年度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
判之裁定,由法官紀榮泰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