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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國貿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貿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精捷科技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TOP SUCCESS LIMITED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逄培忠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エムジ一エンジニアリング株式会社(MG ENGNEER       ING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森川健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 10月28日108 年度國貿字第1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8,315,943 元(計算式:日幣29,935,000元X0 .2778=8,315,9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0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 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 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 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