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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國貿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貿字第2號 上 訴 人 永添國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賢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嘉升玻璃企業私人有限公司(Ca rlton Glass Enterprise Pte .Ltd )間返還價金等等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108 年度國貿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54,75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2,5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