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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家繼訴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0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公   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   759 條規定,於全體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自不得為之   。又按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   ;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   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   人拋棄繼承限定繼承之權利,土地法第73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戊○○如附表所示遺產,   就其中項次1 、2 所示土地及房屋部分,未提出已辦理   繼承登記之土地及建物謄本,定期命原告補正被繼承人戊   ○○所遺如附表項次1 、2 所示之不動產全部辦竣繼承登記   之土地及建物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附表: 1.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2.桃園市○○區○○○路○○巷○號建物。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款新臺幣2,876元。 4.有利木箱有限公司投資2,500,000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