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100號
原 告 萬家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張堯晸律師
被 告 宜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莊心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欄應增列第四項「其餘之訴及
假執行聲請均
駁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於理由及事實欄已敘明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應駁回之意旨,
惟於主文欄漏未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