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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10號 原   告 立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中 被   告 大吾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敏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 不足5,3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