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10號
原 告 立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志中
被 告 大吾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敏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萬元,應
徵第一審
裁判費5,840 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
不足5,3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