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10號
原 告 立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志中
被 告 大吾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敏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
二、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
,原告僅繳納500 元,經本院以民國109 年2 月18日裁定命
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5,340 元,
上開裁定
已於109 年2 月21日送達於原告
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
書各1 份在卷
可稽。
詎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揆諸前開規
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