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11號
原 告 健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隆源
被 告 輝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
二、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經本院核定
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4,8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460元,本院以民國108 年8 月30日108 年度補字第632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460元,
上開裁定已於108 年9 月10日送達於原告
等情,有上開裁定
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
可稽。
詎原告逾期仍未補正,
揆諸前
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