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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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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麗珍即隆昇企業社間因108 年度建字第 117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0萬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 53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