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秀香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麗珍即隆昇企業社間因108 年度建字第
117 號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0萬8,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萬2,
53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