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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8號 原   告 金正大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慧 被   告 宸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6,423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38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6,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