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9號
原 告 台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家賢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
酬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
幣(下同)2,698,382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7,73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