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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9號 原   告 台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賢 被   告 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 告僅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然原告逾期未補 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依上 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