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9號
原 告 台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家賢
被 告 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原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
告僅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送達原告指定之
送達代收人,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
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
可稽。依
上
開規定,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