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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全合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芳桾 被 上訴人 耕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即本訴被告反訴 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5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上訴人對於本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70 萬5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6593元;另上訴人就 反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753 萬62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 萬3469元,是本件上訴人計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7萬62元(計算 式:5 萬6593元+11萬346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