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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4號 原   告 麒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裕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被告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 701,636 元,應繳裁判費27,82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外,尚應補繳27,32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27,329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