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建字第25號
原 告 慕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淑娟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
被 告 景淳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4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貳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一
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
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貳仟陸佰肆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2 款、第3 款定有
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
告2,809,182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嗣原告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將其第一項聲明變更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2,823,73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301 頁
)。經核原告所為之訴之變更,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而擴張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承包桃園國際機場國際塔台
暨整體園區
新建工程,並於107 年7 月間將其中「桃園塔臺─風雨走廊
、外牆帷幕」工程轉包予原告施作,
兩造原約明為如附表一
「原合約金額欄」所示之施工明細、單價及總價4,360,000
元(含稅價額4,578,000 元,下稱
系爭工程),系爭工程約
定為實做實算,應由被告就原告實際進料及施工計價付款。
嗣原告應被告之要求而追加工程,並追加工程金額為如附表
一「追加工程金額欄」所示之明細及金額(下稱追加工程)
。嗣被告竟於107 年10月間以原告偷工減料及系爭工程未通
過驗收前,原告不得請領工程款為由,拖延給付系爭工程款
及追加工程款,甚於108 年1 月3 日以
存證信函限命原告於
108 年1 月7 日前修繕系爭工程之缺失,然原告已於108 年
1 月4 日修繕完畢,被告仍稱尚有瑕疵,而於108 年1 月8
日以存證信函解除兩造
承攬契約。然被告
上開解除契約並
非
合法,故被告仍應給付系爭工程款及追加工程款(兩工程款
合稱總工程款),原告主張總工程款扣除如附表二所示被告
已給付之2,728,485 元(計算式641,595 元+2,086,890 元
=2,728,485 元)及原告尚未施作之工程206,870 元(如附
表三所示)後,被告尚有2,823,732 元未給付,原告
爰依承
攬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
2,823,73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工程係由被告向訴外人嘉成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嘉成公司)承包後再轉包給原告,兩造就系爭工程
部分僅有簽署第一次之報價單,原告主張追加工程之報價單
部分,均屬原告自行追加,被告並未確認亦未同意,且原告
並未施作追加工程,故原告自不得向被告請求追加工程款。
而就兩造系爭工程部分,因原告施工品質不良,如:①未依
圖面按圖施作、未經被告同意擅自變更材料且材料品質有缺
失,107 年9 月嘉成營造會同中興監造股份有限公司至慈峰
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慈峰公司)進行廠商品質廠驗,慈
峰公司需提出材料檢驗證明與原告,但至109 年1 月13日為
止,原告未提出品質檢驗合格文件為品質證明,致被告遭嘉
成公司保留600 多萬之餘款。②原告於107 年10月2 日施作
玻璃帷幕時未將擅自拆除之施工架、連桿及橫桿
予以未回復
,導致被告遭勞工局勒令停工1 個月。③因原告施工品質不
良、未依圖面施工,被告多次以工程連絡單催促原告派工修
繕,均遭原告拒絕,被告限期改善未果,故被告保留餘款
220,905 元,並於108 年1 月8 日以存證信函解除兩造
承攬
契約,再委請
第三人接續施作系爭工程,是原告之請求為無
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請求駁回
原告之訴。
三、本院判斷:
兩造對於107 年7 月26日簽署總價為4,360,000 元(含稅價
額4,578,000 元)之原報價單及報價內容均不爭執,此有該
報價單1 紙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7頁,下稱原報價單)
,且原報價單「業主確認簽章欄」載有被告統一發票專用章
,應認兩造對於系爭工程係以總價4,578,000 元為施作,業
已達成
合意乙節無誤。又被告於108 年1 月8 日以存證信函
通知原告解除承攬契約,原告即無法再進場施作,故原告尚
有工項未完成(如附件三所示)等節,兩造亦無爭執,應
堪
認為真。另被告業已給付之金額為如附表二
所載之明細及總
金額2,728,485 元(就原告主張被告於107 年10月8 日匯入
之款項為641,595 元,如加計匯款手續費16元,則與被告所
主張該日匯款金額為641,611 元相符)一情,兩造亦不爭執
,均應
堪認為真實。是本件爭點
厥為:①被告得否以系爭工
程尚有瑕疵,而主張解除契約並拒絕付款?②原告得否向被
告請求追加工程款?
㈠、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
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
3 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
約或請求減少
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
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民法第
493 條第1 項、第494 條定有明文。次按
法律行為之撤銷與
解除契約不同,前者係指該行為有法定撤銷之原因事實存在
,經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而使該法律行為溯及歸於無效;後
者則係契約當事人依雙方之合意訂立契約,使原屬有效之契
約歸於消滅;而終止契約,僅使契約自終止之時起向將來消
滅,並無溯及效力,當事人原已依約行使、履行之權利義務
不受影響。又按承攬之性質,除勞務之給付外,另有完成一
定工作之要件。工作之完成可能價值不菲,或須承攬人之特
殊技術、耗費勞力與鉅額資金始能完成。是繼續性質之承攬
契約,一經承攬人履行,若解除契約使其自始歸於消滅,將
使
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故僅得終止契約,使契約
嗣後失其效
力,始符公平原則。而民法第511 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
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
害。因在終止前,原承攬契約既仍屬有效,是此項定作人應
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自應包括承攬人已完成工作部
分之報酬(
積極損害)及所失其就未完成部分應可取得之利
益(
消極損害)(最高法院99年度
台上字第818 號民事
裁判
意旨
參照)。
㈡、被告得否以系爭工程尚有瑕疵,而主張解除契約並拒絕付款
?分述如下:
1、系爭工程是否具被告
所稱之瑕疵?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
是以主張權利存在之人
,就其權利
構成要件事實負有舉證之責。本件被告係以原告
未按圖施作為由,主張解除承攬契約,而拒絕給付系爭工程
款,並提出工程連絡單、工程備忘錄、中興工程顧問公司之
缺失改善追蹤表等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09 、111 、131 、
245 頁),然依上開工程連絡單、工程備忘錄等內容可知,
上開文件均係由被告單方製作完成,其上所指瑕疵亦係被告
片面指訴,且被告所指工程缺失之照片,並未載有拍攝日期
亦無法由此知悉是否確係原告所為;又依上開中興工程顧問
公司所為之缺失改善追蹤表之製作日期為108 年9 月3 日,
然本件兩造承攬契約已於108 年1 月8 日經被告解除,原告
於
斯時即無法繼續進場施工一情,如前所述,而該缺失表製
作之時點距原告停工時,已相隔9 月,是該缺失改善追蹤表
上所列載之缺失,是否確係原告施工所為?得否歸責於原告
?均非無疑,故要難逕認原告有何被告所指未按圖施作之瑕
疵之情。
2、被告另主張原告所施作之大廳帷幕玻璃,未符合被告與嘉成
營造所定之規格,故材料品質有缺失等語,
業據原告否認在
案。經查,依原報價單備註欄第1 項及第4 項之約定可知,
該報價基準係依被告提出之圖面為估價、現場尺寸量測尺寸
繪製圖面估價,並依現場鋼構丈量尺寸繪製加工圖面;合約
訂立後依業主指示產品開始製造後,發生規格變更或取消訂
貨時其損失由貴戶負擔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7頁),是兩造
間就帷幕玻璃之規格及送審規範、是否需提出測試報告等事
項是否已有約定,已非無疑。如被告主張原告施作之帷幕玻
璃需符合其與嘉成公司所約定之規格,並需檢附測試報告
等
情,即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任。雖被告提出材料規範比較表
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0至11頁),然並無事證可認兩造已將
該材料規範比較表列入承攬契約約定事項,而成為兩造承攬
契約之一部,故被告上開主張,要難採信。
3、被告主張曾遭勞工局勒令停工是否屬
可歸責於原告之瑕疵?
被告主張因原告未回復施工時拆除之施工架,導致遭勞工局
勒令停工1 個月
云云。
惟查,依該違規舉發單所載之違規事
實係指:施工後未依規定回復施工架,易造成墜落之危安事
件,而裁罰被告罰鍰3 千元乙情,此有嘉成營造承攬商安全
衛生違規舉發單在卷(見本院卷一第201 頁),
核與被告指
稱已遭勞動部勒令停工等情,顯不相符。且縱認上開裁罰係
因原告施工所致,然此裁罰僅涉及工地之安全管理有違反相
關法律之規定,
而非系爭工程施作品質有何瑕疵之存在。故
被告此部分主張,顯屬無據。
4、綜上,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原告就系爭工程確有瑕疵存在、且
該瑕疵係屬重要,揆諸
上揭法條及判決,本件被告逕自解除
契約要
難謂有據,故被告仍應依兩造間承攬契約給付系爭工
程款與原告
無訛。
㈢、原告得否請求追加工程之工程款?
1、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已同意由原告施作追加工程,並同意如附
表一「追加工程欄」所示之追加工程款等語,業據被告否認
在案。經查,依據原告主張係屬追加工程而提出之107 年9
月25日帷幕大廳H 型鋼新增鐵件追加報價單、107 年9 月25
日、107 年10月16日追加報價單,及108 年1 月11日預埋件
安裝報價單等追加報價單觀之,其上業主確認簽章欄均為空
白,自
難認被告已同意上開追加之工程及追加之金額。又上
開追加報價單之時點甚有晚於被告108 年1 月8 日解除兩造
承攬契約之後,
益徵被告未曾同意原告施作上開追加工程。
再者,雖原告提出工程照片及追加工程之發票單據,然依該
照片所示,實無法得知該相片之拍攝日期,且亦無法確認是
否即為追加工程之工項。再依原告所製作之「兩造間工程帳
務、原告請求依據、成果說明、施工紀錄及發票單據表」觀
之,有部分發票單據竟同為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之發票單據
,且有部分
發票日期竟早於最初之追加報價單之日期(即早
於107 年9 月25日),亦有部分晚於108 年1 月8 日(即被
告主張解約日之後),加以依發票所載之品項記載亦無法確
認是否係追加工程所需,故上開照片及發票單據是否係追加
工程所拍攝或據此所取得,均屬有疑。是原告以此主張追加
工程已得被告之同意,且已施作完成等情,均要
難謂有據。
2、再查,經本院函詢嘉成營造關於系爭工程之施工情況,經嘉
成營造函覆可知:系爭工程係自107 年6 月20日起施作至
107 年11月下旬,系爭工程尚未完成驗收程序等語,此有嘉
成營造108 年12月19日(108 )嘉成字第83號函文
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一第347 頁),是系爭工程原告施作
期間應僅為
107 年6 月20日至107 年11月下旬,核與原告主張之107 年
11月26日帷幕牆玻璃追加報價單,以及108 年1 月11日預埋
件安裝報價單之時點,
顯有相違,故原告是否確有如上開追
加工程報價單所為之追加工程,實非無疑。
㈣、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系爭工程款1,642,645 元(計算
式:4,578,000 元-641,595元-2,086,890元-206,870元=
1,642,645 元),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
予駁回。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
第203 條分別有明文規定。
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1,849,51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4 月24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
據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
分,經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並
依職權宣
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
行之聲請,已
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附表一:原告主張原合約及追加工程之項目及金額
單位:新臺幣
┌──────┬───────┬──────────┬───────┐
│ │總價 │施工明細 │單價 │
├──────┼───────┼──────────┼───────┤
│原合約金額 │4,578,000元 │風雨走廊鋁板材料(含│1,831,500元 │
│ │(原合計4,368,│隔熱棉、烤漆) │ │
│ │500 元,經兩造├──────────┼───────┤
│ │約定為4,360,00│裙樓大廳南向玻璃帷幕│1,370,000元 │
│ │0 元,另加計5%│牆 │ │
│ │稅金) ├──────────┼───────┤
│ │ │裙樓大廳北向玻璃帷幕│ 372,000元 │
│ │ │牆 │ │
│ │ ├──────────┼───────┤
│ │ │裙樓大廳西向玻璃帷幕│ 168,000元 │
│ │ │牆 │ │
│ │ ├──────────┼───────┤
│ │ │裙樓大廳北向大門 │ 71,000元 │
│ │ │ │ │
│ │ ├──────────┼───────┤
│ │ │裙樓大廳風除室 │ 556,000元 │
│ │ │ │ │
├──────┼───────┼──────────┼───────┤
│追加工程金額│1,181,087元 │帷幕大廳接風雨走廊帷│ 11,000元 │
│ │ │幕牆頂預埋件修正安裝│ │
│ │ ├──────────┼───────┤
│ │ │帷幕大廳下推窗 │ 48,000元 │
│ │ ├──────────┼───────┤
│ │ │帷幕大廳風除室上方新│ 102,200元 │
│ │ │增方鋼管材料、帷幕大│ │
│ │ │廳上方鋼管安裝費用、│ │
│ │ │帷幕大廳上方新增鋼管│ │
│ │ │現場全焊費用、帷幕大│ │
│ │ │廳左側H 型與上方鋼樑│ │
│ │ │衝突需切割H型鋼費用 │ │
│ │ ├──────────┼───────┤
│ │ │帷幕大廳南向右側帷幕│ 80,574元 │
│ │ │配合天花板調整高度 │ │
│ │ ├──────────┼───────┤
│ │ │風雨走廊鋁板(含隔熱│ 841,500元 │
│ │ │棉及烤漆) │ │
│ │ ├──────────┼───────┤
│ │ │帷幕大廳南向右側帷幕│ 20,264元 │
│ │ │牆室內側配合格柵天花│ │
│ │ │板新增鋁板(含安裝)│ │
│ │ ├──────────┼───────┤
│ │ │帷幕大廳玻璃重新下單│ 18,450元 │
│ │ │製造費用 │ │
│ │ ├──────────┼───────┤
│ │ │5%稅金 │ 59,099元 │
└──────┴───────┴──────────┴───────┘
附表二:被告已付及已代付之項目及金額
┌──────┬───────┬──────────┬───────┐
│ │總價 │施工明細 │金額 │
├──────┼───────┼──────────┼───────┤
│被告已付原告│641,595元 │塔台7 月第一期款50% │ │
│之金額 │(已扣除匯款手│(107年9月5日) │ 207,754元 │
│ │續費) ├──────────┼───────┤
│ │ │塔台7 月第一次50% 月│ 207,754 元 │
│ │ │結票工程款(107 年10│ │
│ │ │月2 日) │ │
│ │ ├──────────┼───────┤
│ │ │塔台8 月第二期款50% │ 220,905元 │
│ │ │、預埋件安裝50% 工程│ + │
│ │ │款(107年10月8日) │ 5,182元 │
│ │ │ │共226,087元 │
├──────┼───────┼──────────┼───────┤
│被告代付金額│2,086,890元 │5 月15日材料費 │1,506,890元 │
│ │ ├──────────┼───────┤
│ │ │7月19日材料費 │ 137,050元 │
│ │ ├──────────┼───────┤
│ │ │8月23日烤漆 │ 209,263元 │
│ │ ├──────────┼───────┤
│ │ │上模費 │ 35,684元 │
│ │ ├──────────┼───────┤
│ │ │9月18日烤漆 │ 49,111元 │
│ │ ├──────────┼───────┤
│ │ │9月5日上模費 │ 23,628元 │
│ │ ├──────────┼───────┤
│ │ │10月25日鋁材烤漆 │ 25,889元 │
│ │ ├──────────┼───────┤
│ │ │5%稅金 │ 99,375元 │
└──────┴───────┴──────────┴───────┘
附表三:原告主張被告解約後未進場施做之工程價值
┌──────┬────────────────┬───────┐
│206,870元 │風雨走廊下部鋁板及格柵安裝工程 │96,750元 │
│(未稅) ├────────────────┼───────┤
│ │風雨走廊未完成骨架安裝工資 │20,000元 │
│ ├────────────────┼───────┤
│ │風雨走廊及帷幕牆除風室鋁板矽膠 │67,620元 │
│ ├────────────────┼───────┤
│ │帷幕牆玻璃外蓋缺失更換工資 │ 5,000元 │
│ ├────────────────┼───────┤
│ │帷幕牆不銹鋼門扇安裝工資(6 門)│10,000元 │
│ ├────────────────┼───────┤
│ │風雨走廊接帷幕牆出入口不銹鋼門框│ 7,500元 │
│ │安裝工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