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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9號 原   告 築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誠峯 被   告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01,4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不足19,4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