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9號
原 告 築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誠峯
被 告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01,457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909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不足19,4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