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7號
上 訴 人 藏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文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沁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 年度建
字第3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萬5,25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
5,0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