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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7號 上 訴 人 藏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沁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 年度建 字第3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萬5,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 5,0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