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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承攬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大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8 年度建字第40號請求確認承攬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0 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