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4號
原 告 兆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容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天資營造工程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6118號),
惟被告已
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7,600 元,應繳
裁判費1 萬3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9,8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