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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尾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4號 原   告 兆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容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資營造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6118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7,600 元,應繳 裁判費1 萬3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9,8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