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51號
上 訴 人 穩好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上列
上訴人與欣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建字第5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48,06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2,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本院應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國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