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原   告 三西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禎信 訴訟代理人 顏貴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神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 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逾期未補正或 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119 條第1 項規定,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 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另向第 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 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 明。 二、本件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9月17日 108 年度建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44,9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 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也沒有依規定提出上訴 狀繕本,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正及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