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三西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禎信
訴訟代理人 顏貴清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神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甄國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119 條第1 項規定,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
者外,應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另向第
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
裁
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
明。
二、
經查:
(一)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 年10月9 日對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
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併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也
沒有提出上訴狀繕本,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同年
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及補正,該
裁定業於同年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
嗣上訴人雖已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
惟迄未按
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
等情,有
前開上訴狀、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本院自行繳納款項收據
等件在卷
可稽,
堪可採認。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而屬上
訴不合程式,經本院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為補正,依前開
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爰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