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7號
原 告 禾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珮如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
律師
被 告 陳騏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被告於言詞辯論
後另行提出原告與
第三人間就本件工程之契約,其內容尚有
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08 年
12月5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
開庭。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