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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7號 原   告 禾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珮如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被   告 陳騏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被告於言詞辯論 後另行提出原告與第三人間就本件工程之契約,其內容尚有 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08 年 12月5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