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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5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建字第58號 原   告 永裕鋼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江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陳郁仁律師 被   告 杰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仲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貳拾壹萬伍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壹仟捌佰零貳元為 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於民國103 年7 月10日向被告承攬「長 青孝園納骨塔」新建工程之鋼結構工程(下稱系爭工程), 兩造就系爭工程分別簽訂材料合約及工程合約(下合稱系爭 二合約),前者合約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638 萬9,181 元(含稅);後者合約總價為1,576 萬4,864 元。而被告於 原告歷次請款中均依系爭二合約後附確認單「其他事項」四 、付款方式之約定,扣款10%作為保留款,材料合約部分保 留款金額,共計遭扣款163 萬8,918 元【計算式:首次估驗 款4,773,448 元×1.05(含稅)×10%(保留款)+第二次 估驗款10,835,296元×1.05(含稅)×10%(保留款)=1, 638,918 元】;工程合約部分保留款金額,共計遭扣款157 萬6,487 元【計算式:首次估驗款14,307,574元×1.05(含 稅)×10%(保留款)+第二次估驗款706,582 元×1.05( 含稅)×10%(保留款)=1,576,487 元】。復依系爭二合 約後附確認單「其他事項」五、付款辦法:「鋼構全部安裝 完成後驗收無誤3 個月後退5 %保留款,6 個月後開立保固 保證票(銀行公司本票)及保固書退5 %保留款。」之約定 ,保留款之付款係以被告驗收無誤起算3 個月、6 個月(附 加開立保固保證票及保固書)後各付款5 %;又原告早已於 105 年間將系爭工程全部安裝完成,本應由被告進行驗收, 且「金華山長青孝園納骨塔」亦於107 年間取得使用執照( 107 年門使字第00415 號),並經被告之業主驗收無誤,然 被告拖延不驗收原告所施作之系爭工程,導致原告就保留款 之請款無法進行,類推民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自應 視為驗收之清償期於107 年間已屆至,故自107 年間起算3 個月、6 個月期間後,於108 年5 月21日提起本件訴訟,隨 即通知被告向原告領取開立保固保證票(銀行公司本票)及 保固書,然被告仍未領取之,是依上開約定,本件保留款期 限均已屆至,原告已可向被告請求全數之保留款。為此,爰 依系爭二合約所生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保留 款,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21 萬5,405 元,及自本件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 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等提出兩造間之材料合約、工 程合約、材料合約之工程估驗單及其估驗明細表、工程合約 之工程估驗單及其估驗明細表、被告公司之內政部營建屬建 築工程履歷查詢表、原告公司人員與被告法定代理人之LINE 對話記錄、臺北龍江路郵局467號存證信函、桃園永安郵局 37號存證信函及其回證等各1 份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 63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 信,原告之前揭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原告依系爭二合約所生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保留款321 萬5,405 元(計算式:1,6389,181元+1,576, 4,864 元=3,215,405 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之翌日即108 年7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原告復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 定擔保金予以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