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6號
原 告 每家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英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841,025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49,015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8,515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