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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6號 原   告 每家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英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841,02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015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8,515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