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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8號 原   告 盛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美 被   告 震漢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震漢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震漢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60,772 元, 應繳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1,093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