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8號
原 告 盛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英美
被 告 震漢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震漢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震漢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60,772 元,
應繳
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1,093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