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8號
原 告 盛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英美
被 告 震漢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
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9 月17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
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