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79號
原 告 耘形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曾巧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建霖
被 告 簡索琴
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
上二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仲華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整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