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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0號 上 訴 人 長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祥 被 上訴 人 弘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品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 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7 月13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09 年7 月20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 卷可稽,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