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81號
上 訴 人 雍信金屬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合法送達,上訴人逾期
迄不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
可憑,依
前揭規定,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