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6號
原 告 陳泰良即得力企業社
被 告 弘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鈺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
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肆拾萬陸仟貳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萬肆仟玖
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
費壹萬肆仟肆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