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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6號 原   告 陳泰良即得力企業社 被   告 弘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肆拾萬陸仟貳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玖 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 費壹萬肆仟肆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