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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0號 原   告 禾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玲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68,985 元,應繳裁 判費84,8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4 ,353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 馨 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