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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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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整抗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緊急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整抗字第1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聲 請 人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水 代 理 人 李玉娜 聲 請 人 台灣東進化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富燮 聲 請 人 吉世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武田幸一 代 理 人 韓世祺律師       吳家維律師       林哲希律師 聲 請 人 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蓮 相 對 人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代 理 人 陳彥希律師       黃渝清律師       林敏浩律師       葉大殷律師       李貞儀律師 複 代理 人 潘怡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8年度整抗字第1號緊急處分事件卷宗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聲請人閱覽本院一0八年度整抗字第一號緊急處分事件如附 表二所示範圍之卷宗。 聲請人之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均為相對人中華映管股分有限公司之 債權人,債權額如附表一所示,而相對人對鈞院107 年度整 聲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繫屬鈞院108 年度整抗字第1 號 審理(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人既均為相對人的債權人,自 屬非訟事件法所定之關係人,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二、相對人之意見略以:相對人不同意聲請人閱覽108 年1 月2 日民事抗告狀以外之書狀及證物。因相對人提交法院之書狀 及證物含各類債權人寄給相對人的文件,內載聲請人以外之 其他債權人、相對人的非公開資訊、債權金額、債權發生原 因、商品型號價格、客戶名單、供貨成本、交易模式資訊等 業務秘密,若使聲請人知悉,將致相對人受有不可回復之損 害。又相對人之書狀亦有詳載相對人所有資產之具體資料及 其他債權人行使債權的方式,若使聲請人閱覽卷證,恐使聲 請人模仿加速行使債權,使相對人之重整聲請受不利益之影 響。另相對人願寄108 年1 月2 日之民事抗告狀繕本(不含 證物)予鈞院指定之特定債權人,使該等債權人得了解抗告 人之抗告理由等語。 三、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 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 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 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 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 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 第2 項、非訟事件法第48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核對相對人於107 年12月17日之民事陳 報狀所附有擔保債權人名冊、無擔保債權人名冊及107 年12 月21日之民事緊急處分陳報狀所附債權人名冊(見原審卷第 200 頁至第244 頁、第260 頁至第331 頁)後,確均為相對 人之債權人且債權額確如附表一所示,故渠等與系爭事件自 屬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應為非訟事件法第10條、第44條第2 項所定之關係人,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所定之利 害關係人,是聲請人得依法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惟查, 系爭事件(含原審卷與本院卷),確含有相對人所述聲請人 以外之債權人資料、其他第三人之陳述意見狀、催告函、各 類收據、訂購單、貨物品項收據等涉及營業競爭之營業資訊 ,核屬相對人、第三人之隱私及業務秘密無訛,然本院審酌 相對人聲請緊急處分屬社會經濟關注事件,亦涉聲請人之債 權,對聲請人之權利影響非輕,是仍宜准許聲請人在限制範 圍內閱覽系爭事件部分卷宗,以維聲請人之權益,爰裁定如 主文第1 項所示。至聲請人其餘之聲請,經本院審酌後,認 應維護相對人、第三人之隱私及業務秘密,尚不適宜准許聲 請人閱覽,故應予駁回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聲請人應待本裁定確定後方得依法聲請閱覽主文第1 項所示 範圍之卷內資料,附此敘明。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附表一: ┌──────┬────────┬──────────┐ │聲請人名稱 │債權清冊記載額 │相關債權證據資料頁數│ │ │(新臺幣) │ │ ├──────┼────────┼──────────┤ │京城商業銀行│ 2,120,487,776元│原審卷第260 頁、本院│ │股份有限公司│ │卷六第307 之1 頁至第│ │ │ │310 頁 │ ├──────┼────────┼──────────┤ │陽信商業銀行│ 900,000,000元 │原審卷第260 頁、第 │ │股份有限公司│ │356 頁至第364 頁 │ ├──────┼────────┼──────────┤ │漢唐集成股份│ 22,364,685元 │原審卷第314 頁、本院│ │有限公司 │ │卷六第146 頁至第149 │ │ │ │頁、本院108 年度司促│ │ │ │字第2753號支付命令 │ ├──────┼────────┼──────────┤ │台灣東進化成│ 22,071,301元 │原審卷第272 頁、本院│ │股份有限公司│ │卷七第46頁至第167 頁│ ├──────┼────────┼──────────┤ │吉世科股份有│ 96,381,464元 │原審卷第279 頁、本 │ │限公司 │ │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 │ │ │ │1270號支付命令 │ ├──────┼────────┼──────────┤ │振圖科技股份│ 20,383,650元 │原審卷第298 頁、本院│ │有限公司 │ │108 年度司促字第1155│ │ │ │號補正裁定 │ └──────┴────────┴──────────┘ 附表二: ┌──────────┬──────────────────┬──┐ │卷宗名稱 │閱覽範圍(頁碼均以實體卷上編碼為準)│備註│ │ │ │ │ ├──────────┼──────────────────┼──┤ │107年度整聲字第1號 │第2頁至第25頁 │ │ │(即原審卷) ├──────────────────┼──┤ │ │第249頁至第259頁 │ │ │ ├──────────────────┼──┤ │ │第544頁至第558頁 │ │ ├──────────┼──────────────────┼──┤ │108年度整抗字第1號 │第4頁至第30頁 │ │ │(卷一) ├──────────────────┼──┤ │ │第87頁至第99頁 │ │ │ ├──────────────────┼──┤ │ │第101頁至第116頁 │ │ │ ├──────────────────┼──┤ │ │第136頁至第149頁 │ │ ├──────────┼──────────────────┼──┤ │108年度整抗字第1號 │第2頁至第11頁 │ │ │(卷二) │ │ │ ├──────────┼──────────────────┼──┤ │108年度整抗字第1號 │無 │ │ │(卷三) │ │ │ ├──────────┼──────────────────┼──┤ │108年度整抗字第1號 │無 │ │ │(卷四) │ │ │ ├──────────┼──────────────────┼──┤ │108年度整抗字第1號 │第6頁至第10頁 │ │ │(卷五) ├──────────────────┼──┤ │ │第17頁至第22頁 │ │ │ ├──────────────────┼──┤ │ │第114頁至第126頁 │ │ │ ├──────────────────┼──┤ │ │第163頁至第168頁 │ │ ├──────────┼──────────────────┼──┤ │108年度整抗字第1號 │第6頁至第10頁 │ │ │(卷六) ├──────────────────┼──┤ │ │第13頁至第15頁 │ │ │ ├──────────────────┼──┤ │ │第37頁至第39頁 │ │ │ ├──────────────────┼──┤ │ │第297頁至第300頁 │ │ │ ├──────────────────┼──┤ │ │第315 頁至第341 頁(第328 頁、第329 │ │ │ │頁之表格除外不得閱覽) │ │ │ ├──────────────────┼──┤ │ │第422頁至第425頁 │ │ │ ├──────────────────┼──┤ │ │第482頁至第485頁 │ │ │ ├──────────────────┼──┤ │ │第503頁至第504頁 │ │ ├──────────┼──────────────────┼──┤ │108年度整抗字第1號 │無 │ │ │(卷七) │ │ │ ├──────────┼──────────────────┼──┤ │108年度整抗字第1號 │第35頁至第51頁 │ │ │(卷八) │ │ │ ├──────────┼──────────────────┼──┤ │108年度整抗字第1號 │第5頁至第9頁 │ │ │(卷九)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