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吳泰忠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文化姓氏文教發展基金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文化姓氏文教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 條、第3 條
、第5 條、第6 條、第7 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
准予變更如附表「變更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
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
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
祇需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文化姓氏文教發
展基金會之董事長,茲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
爰聲請變
更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文化姓氏文教發展
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 、3 、5 、6 、7 、10、11、12、14條
如附表「變更後條文」欄所示,
業據提出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函、財團法人中華文化姓氏文教發展基金會第2 屆第12次董
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財團法人中華文化姓
氏文教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且
上開條
文修訂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背,與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准予變更此部分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原捐助章程第16條、第17條、第18條
、第19條部分,僅係與章程第12條規定相似而刪除、變更條
號、增列本次修訂章程日期及刪除本章程於基金會完成財團
法人登記後施行等規定,並
非財團法人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
不具備或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所為之必要處分,
揆諸
首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
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五、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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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法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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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號│原條文 │變更後條文 │條訂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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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宗旨、業務範圍) │(宗旨、業務範圍) │新增第8項業務。 │
│ │本基金會以中華文化姓氏、教育,立姓氏祖先牌│本基金會以中華文化姓氏、教育,立姓氏祖先牌│ │
│ │位慎終追遠及由「忠」─忠於國家民族,「孝」│位慎終追遠及由「忠」─忠於國家民族,「孝」│ │
│ │─孝順父母、尊師重道,「仁」─身體健康調理│─孝順父母、尊師重道,「仁」─身體健康調理│ │
│ │,「慈」─覺悟的慈悲智慧之做人處事根本文化│,「慈」─覺悟的慈悲智慧之做人處事根本文化│ │
│ │教育,提昇靈性智慧為宗旨,依有關
法令規定辦│教育,提昇靈性智慧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 │
│ │理下列業務: │理下列業務: │ │
│ │一、發展中華文化姓氏宗族團結和諧,立姓氏祖│一、發展中華文化姓氏宗族團結和諧,立姓氏祖│ │
│ │ 先牌位慎終追遠提昇解脫靈性智慧,代代相│ 先牌位慎終追遠提昇解脫靈性智慧,代代相│ │
│ │ 傳。 │ 傳。 │ │
│ │二、建立「忠、孝、仁、慈」做人處事根本心性│二、建立「忠、孝、仁、慈」做人處事根本心性│ │
│ │ 修養、身體健康以及調理智慧教育文化、培│ 修養、身體健康以及調理智慧教育文化、培│ │
│ │ 育人材。 │ 育人材。 │ │
│ │三、發展及設立與宗旨相關內涵的軟硬體建設。│三、發展及設立與宗旨相關內涵的軟硬體建設。│ │
│ │四、促進全球中華文化姓氏宗族文化交流活動。│四、促進全球中華文化姓氏宗族文化交流活動。│ │
│ │五、端正社會風俗,贊助表揚「忠、孝、仁、慈│五、端正社會風俗,贊助表揚「忠、孝、仁、慈│ │
│ │ 」之人,創造合作和諧社會。 │ 」之人,創造合作和諧社會。 │ │
│ │六、其他符合基金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教│六、其他符合基金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教│ │
│ │ 活動、藝文活動。 │ 活動、藝文活動。 │ │
│ │七、發展慈悲功德業務包含慈善救濟、清寒獎學│七、發展慈悲功德業務包含慈善救濟、清寒獎學│ │
│ │ 金等及協助長期服務志工以無塵淨覺生活為│ 金等及協助長期服務志工以無塵淨覺生活為│ │
│ │ 目標,安頓身心提昇靈性
暨生活照顧等業務│ 目標,安頓身心提昇靈性暨生活照顧等業務│ │
│ │ ,並得視需要捐助成立相關基金會。 │ ,並得視需要捐助成立相關基金會。 │ │
│ │ │八、發展及設立根本文化教育業務包含附設幼兒│ │
│ │ │ 園、各級學校教育、課後輔助教育等業務,│ │
│ │ │ 並得視需要捐助成立相關基金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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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基金數、捐助人) │(基金數、捐助人) │依財團法人法第8 條│
│ │本基金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壹仟萬元整,由捐助│本基金會設立基金共現金新臺幣壹仟萬元整,由│第1 項第2 款規定,│
│ │人吳泰忠先生及元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捐助。
俟│捐助人吳泰忠先生及元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捐助│捐助章程應記載捐助│
│ │本基金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俟本基金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財產之種類。 │
│ │助。 │受捐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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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董事會及職權) │(董事會及其職權) │依財團法人法第8 條│
│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第44條規定,明定│
│ │一、基金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運用。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法人董事會職權。 │
│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
│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
│ │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
│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
│ │六、捐助章程修正之擬議。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 │ │八、合併之擬議。 │ │
│ │ │九、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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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董事會之組成) │(董事會之組成) │依財團法人法第41條│
│ │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第1 項、第2 項規定│
│ │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 │
│ │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
│ │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 │
│ │ │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本會董事相互間有│ │
│ │ │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 │
│ │ │數三分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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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董事任期) │(董事任期) │依財團法人法第40條│
│ │本基金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本基金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但期│第1 項規定。 │
│ │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應另行選聘
適當人員│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
│ │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貳個月,董事│。 │ │
│ │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應另行選聘適當│ │
│ │應按期辦理交接。 │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貳個月,│ │
│ │ │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 │
│ │ │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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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基金運用限制) │(基金運用限制) │依財團法人法第18條│
│ │本基金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本基金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第19條,明訂財產│
│ │息及法人成立後之所得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保管運用方法。 │
│ │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文化局之監督;其管理使│。 │ │
│ │用方式如下: │財產之保管及運用,受文化局之監督;其財產之│ │
│ │一、存放金融機構。 │運用方法如下: │ │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可轉讓之金融機構定期│一、存放金融機構。 │ │
│ │ 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金融機構或票券│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 │
│ │ 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
本票、金融機構發│ 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 │
│ │ 行之金融債券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 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 │
│ │ 之受益憑證。 │ 票。 │ │
│ │三、購置本基金會宗旨發展之
不動產。但不得動│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 │
│ │ 支文化局所定設定之現金總額新臺幣伍佰萬│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 │
│ │ 元。 │ 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 │
│ │四、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使用方式。 │ 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 │
│ │本基金會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式對任何│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 │
│ │人或團體給予特定利益,且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 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 │
│ │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 本額百分之五。 │ │
│ │ │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 │
│ │ │ 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
│ │ │ 。 │ │
│ │ │本基金會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式對任何│ │
│ │ │人或團體給予特定利益,且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 │
│ │ │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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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董事會議運作) │(董事會議運作) │依財團法人法第43條│
│ │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年至少應開│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半年至少應│。 │
│ │會二次。並由董事長為會議主席,董事長未能出│開會一次。並由董事長為會議主席,董事長未能│ │
│ │席時,由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會後並將董│出席時,由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會後並將│ │
│ │事會會議紀錄呈報文化局備查。董事長未依規定│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文化局備查。董事長未依規│ │
│ │召集會議時,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出會議│定召集會議時,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出會│ │
│ │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長應自受請│ │
│ │之日起,十日內為召集之通知。逾期不為召集之│求之日起,十日內為召集之通知。逾期不為召集│ │
│ │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文化局許可後,自行│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文化局許可後,自│ │
│ │召集之,並由請求召集之董事,自行或互推一人│行召集之,並由請求召集之董事,自行或互推一│ │
│ │擔任會議主席。 │人擔任會議主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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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董事會議運作) │(董事會議運作) │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
│ │本基金會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本基金會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 │
│ │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 │
│ │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
│ │以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並經文化局核准後行之│以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並經文化局核准後行之│ │
│ │: │: │ │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民法第62條或第63條│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 │ 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基金之動用。 │ │
│ │二、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 │三、應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投資。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 │四、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五、董事長及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 │五、法人之解散。 │六、法人擬合併或解散之決議。 │ │
│ │前項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七、其他經文化局指定之事項。 │ │
│ │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文化局,文化局得│前項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 │
│ │派員列席。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文化局│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並│ │
│ │備查。 │函報文化局,文化局得派員列席。會後並將董事│ │
│ │ │會會議紀錄呈報文化局備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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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業務推展) │(業務推展) │依財團法人法第25條│
│ │本基金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本基金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第1項。 │
│ │務及會計年度。 │務及會計年度。 │ │
│ │本基會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事業擬訂會計年度工│本基會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事業擬訂會計年度工│ │
│ │作計畫及預算,並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檢│作計畫及預算,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 │
│ │具次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書,提經董事會通過後│檢具當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書,提經董事會通過│ │
│ │,函報文化局備查。 │後,函報文化局備查。 │ │
│ │本基金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前一│本基金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前一│ │
│ │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產清冊提經董事會通過│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產清冊提經董事會通過│ │
│ │後,函報文化局備查。 │後,函報文化局備查。 │ │
│ │本基金會上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本基金會上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二仟萬元以上│ │
│ │,財務報表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
代理人之│,財務報表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 │
│ │會計師進行財務查核簽證,於五月底前函報文化│會計師進行財務查核簽證,於五月底前函報文化│ │
│ │局備查。 │局備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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