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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海商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2號 原   告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閔 原   告 億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9 萬5,7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5,75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2 萬4,75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