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2號
原 告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郁閔
原 告 億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9 萬5,741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 萬5,75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2 萬4,75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