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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鮑樂仁 代 理 人 劉欣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鮑樂仁自民國108 年8 月23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 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 151 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無業,名下無任何財產,除領有國 民年金新臺幣(下同)4,826 元外,每月伙食費尚須仰賴胞 妹援助,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無法清償上 開債務,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前置協商: 查債務人之債權人僅喬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而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1 項所稱之金融機構 ,係指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 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郵政儲金匯業局在內之銀 行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 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在內之證券及期貨業;包括保險 公司及保險合作社在內之保險業;信託業等機構及其他經主 管機關核定之機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下稱注意事項)第42點第1 項定有明文。債務人之債權人 均非屬注意事項第42點第1 項所訂之金融機構,是債務人聲 請更生或清算前毋須進行協商或調解先行程序,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之債務總額: 依附表所示非金融機構債權人喬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台新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陳報債權額,聲請人之債務總額應 以3,981,570 元為度。 ㈢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查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為憑(見本院卷第27頁);就收入部分,聲請人陳稱 現無業亦無收入,自108 年2 月起,每月領有國民年金 4,826 元,聲請人胞妹鮑樂萍無償提供房屋供聲請人居住, 每月並給付聲請人6,000 元膳食費,有106 及107 年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存摺明細、 切結書為證(見本院卷第25-26 、28-29 、32-34 、70頁) ,本院認聲請人之收入應以10,826元列計。 ㈣於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聲請人陳報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7,000元(包括:膳食費 6,000 元、醫藥費及生活雜支1,000 元),本院衡諸國民生 活水準、桃園地區之物價、聲請人之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 聲請人提列上揭必要費用,尚屬合理,應予准許。 ㈤結算: 聲請人以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餘有3,826 元可供清償 債務(計算式:10,826-7,000 =3,826 ),而聲請人之債 權總額為3,981,570 元,則聲請人欲全數清償上開債務約需 82年餘(計算式:3,981,570 4,000 12≒82),衡以聲 請人為00年生,現年67歲,已逾強制退休年齡65歲,堪認聲 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確有無法清償債務之情事,有藉助 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自應許聲 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且有不能清償債務虞之情事,復 經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 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 項規 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 ,惟本裁定不生免責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與債權人 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始能依消債條例第73條免責,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本裁定已於民國108年8月23日下午5 時公告。 附表: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新臺幣)│所載卷頁 │ ├──┼────────────┼─────────┼────────┤ │⒈ │喬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2,854,093 │本院卷第58-60頁 │ ├──┼────────────┼─────────┼────────┤ │⒉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27,477 │本院卷第72-84頁 │ ├──┼────────────┼─────────┼────────┤ │ │總計 │3,981,57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