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鮑樂仁
代 理 人 劉欣怡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鮑樂仁自民國108 年8 月23日下午5 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
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
151 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現無業,名下無任何財產,除領有國
民年金新臺幣(下同)4,826 元外,每月伙食費尚須仰賴胞
妹援助,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無法清償
上
開債務,
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
經查:
㈠前置協商:
查債務人之
債權人僅喬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而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1 項
所稱之金融機構
,係指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
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郵政儲金匯業局在內之銀
行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
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在內之證券及期貨業;包括保險
公司及保險合作社在內之保險業;信託業等機構及其他經
主
管機關核定之機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下稱注意事項)第42點第1 項定有明文。債務人之債權人
均
非屬注意事項第42點第1 項所訂之金融機構,是債務人聲
請更生或清算前毋須進行協商或調解先行程序,
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之債務總額:
依附表所示非金融機構債權人喬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台新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
陳報債權額,聲請人之債務總額應
以3,981,570 元為度。
㈢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查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為憑(見本院卷第27頁);就收入部分,聲請人陳稱
現無業亦無收入,自108 年2 月起,每月領有國民年金
4,826 元,聲請人胞妹鮑樂萍無償提供房屋供聲請人居住,
每月並給付聲請人6,000 元膳食費,有106 及107 年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存摺明細、
切結書為證(見本院卷第25-26 、28-29 、32-34 、70頁)
,本院認聲請人之收入應以10,826元列計。
㈣於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聲請人陳報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7,000元(包括:膳食費
6,000 元、醫藥費及生活雜支1,000 元),本院衡諸國民生
活水準、桃園地區之物價、聲請人之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
聲請人提列
上揭必要費用,尚屬合理,應予准許。
㈤結算:
聲請人以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餘有3,826 元可供清償
債務(計算式:10,826-7,000 =3,826 ),而聲請人之債
權總額為3,981,570 元,則聲請人欲全數清償上開債務約需
82年餘(計算式:3,981,570 4,000 12≒82),衡以聲
請人為00年生,現年67歲,已逾強制退休年齡65歲,
堪認聲
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確有無法清償債務之情事,有藉助
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自應許聲
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四、
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且有不能清償債務虞之情事,復
經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
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 項規
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
,
惟本裁定不生免責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與債權人
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始能依消債條例第73條免責,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本裁定已於民國108年8月23日下午5 時公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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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新臺幣)│
所載卷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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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喬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2,854,093 │本院卷第58-60頁 │
├──┼────────────┼─────────┼────────┤
│⒉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27,477 │本院卷第72-84頁 │
├──┼────────────┼─────────┼────────┤
│ │總計 │3,981,5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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