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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温閎幃即温次郎 代 理 人 劉欣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温閎幃即温次郎自民國108 年8 月23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 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 151 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明文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為計程車司機,有汽車1 輛及保單 1 份外,名下無任何財產,每月薪資約為3 萬元,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於民國107 年12月間聲請消費者債務 清理之調解(108 年度消債調字第547 號)不成立,聲請人 無法清償上開債務,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前置協商: 聲請人前於107 年12月21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 解,因與債權銀行意見不一致而調解不成立等情,有本院調 解程序筆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消債調卷第126-130 頁 )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108 年度消債調字第547 號卷宗 核閱屬實,堪可採認。 ㈡債務人之債務總額: 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共計為2,034,685 元 ;而附表二之非金融機構債權金額為2,092,610 元,是聲請 人之債務總額應以4,127,295 元為計。 ㈢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查聲請人名下除汽車1 輛、保單1 份及存款427 元外,無其 他財產,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保單投保 證明、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等件為憑(見消債調卷第16 、20-22 頁,本院卷第51-55 、79頁),而保單現金價值為 25,202元;就收入部分,聲請人陳稱現為計程車司機,每月 收入約3 萬元,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行照、桃 園市汽車駕駛員執業工會繳費憑單、105 及106 年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衛星車隊服務費、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表、計程車收費月報表為證(見消債調卷第14-15 、17 -18 、21-23 、25-27 、34-35 頁,本院卷第49頁),是本件應 以3 萬元列計聲請人之每月收入。 ㈣關於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⒈聲請人陳報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21,864元(包括:膳食費 6,500 元、電信費750 元、勞健保費2,114 元、房屋使用費 5,000 元、加油費4,500 元、靠行服務費3,000 元),業據 聲請人提出加油站電子發票、靠行服務費繳款證明、電信費 電子發票明細查詢、桃園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繳費憑單為 佐(見消債調卷第24-35 頁)。又聲請人陳稱其現與其弟弟 、弟媳及母親一同居住於其母親所有之房屋,每月給付 5,000 元房屋使用費予其母親,作為房租並支付水、電、瓦 斯費及電話費、電視費及網路費之生活雜支,有聲請人之母 所出具之房屋使用費證明書為憑(見消債調卷第36頁),依 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其名下並無 不動產(見消債調卷第16頁),足認聲請人確有提列此項費 用之必要,本院衡諸桃園地區之租屋行情,以及該筆費用係 供支付聲請人應分擔生活雜支等節,認該金額尚無明顯過高 之情事,應屬合理,准予列計。綜上,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爰以21,864元列計,尚屬允當。 ⒉1 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聲請人自陳與其前配偶共同扶養1 名子女(00年生),每月 需給付扶養費2,500 元,並提出該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謄本、 學雜費繳費證明、105 年度至107 年度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學雜費收據等件為證(見消債調卷 第37-3 8、41頁,本院卷第65-71 頁)。經查,然該名子女 於106 、107 年間皆有工作收入,且現已成年,無由聲請人 繼續扶養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扶養費之主張,應予剔除 。 ⒊母親之扶養費: 聲請人自陳其母親現年77歲(31年次),領有老人津貼每月 3,628 元,須仰賴子女扶養等語,並提出其母親之戶籍謄本 、存摺明細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供參(見消債調卷第67頁, 本院卷第75-77 頁)。聲請人雖未提供單據供本院審酌,惟 本院以108 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578元為標準 ,扣除領有老人年金3,628 元後,再由7 名扶養義務人分攤 ,核估聲請人母親扶養費金額為1,564 元【計算式:( 14,578元-3,628 )7 =1,564 】,則聲請人所提列母親 每月扶養費未逾1,564 元部分,應予列計,於此範圍,則無 理由。 ⒋準此,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應為23,428 元(計算式: 21,864+1,564 =23,428)。 ㈤結算: 聲請人以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僅餘有6,572 元可供清 償債務(計算式:30,000-23,428=6,572 ),又聲請人於 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存款債權現遭本院強制執行,有本 院107 年6 月12日桃院豪坤107 年度司執字第41756 號執行 命令為佐(見消債調字卷第19頁),參以聲請人現已40歲, 而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之債權總額為4, 127,295 元,現積欠債務之利息或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縱名 下有汽車1 輛、保單現金價值為25,202元之保單1 份及存款 427 元等,然以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確仍有無法清償 債務之情事,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 係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且有不能清償債務虞之情事,復 經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 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 項規 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 ,惟本裁定不生免責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與債權人 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始能依消債條例第73條免責,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本裁定已於民國108年8月23日下午5 時公告。 附表一:金融機構債權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新臺幣)│所載卷頁 │ ├──┼──────────┼─────────┼──────────┤ │⒈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316,026元 │消債調卷第61頁 │ ├──┼──────────┼─────────┼──────────┤ │⒉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352,037元 │消債調卷第62-63 頁 │ ├──┼──────────┼─────────┼──────────┤ │⒊ │安泰商業銀行 │ 84,702元 │消債調卷第92-93頁 │ ├──┼──────────┼─────────┼──────────┤ │⒋ │華南商業銀行 │244,854元 │消債調卷第119-120 頁│ ├──┼──────────┼─────────┼──────────┤ │⒌ │凱基商業銀行 │800,408元 │消債調卷第121-123 頁│ ├──┼──────────┼─────────┼──────────┤ │⒍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176,650元 │本院卷第23-26頁 │ ├──┼──────────┼─────────┼──────────┤ │⒎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60,008元 │本院卷第27-35頁 │ ├──┼──────────┼─────────┼──────────┤ │ │總計 │2,034,685元 │ │ └──┴──────────┴─────────┴──────────┘ 附表二:非金融機構債權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新臺幣)│所載卷頁 │ ├──┼──────────┼─────────┼──────────┤ │⒈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308,552元 │消債調卷第69-75 頁 │ │ │公司 │ │ │ ├──┼──────────┼─────────┼──────────┤ │⒉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569,471元 │消債調卷第76-91頁 │ │ │有限公司 │ │ │ ├──┼──────────┼─────────┼──────────┤ │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743,928元 │消債調卷第94-114頁 │ │ │有限公司 │ │ │ ├──┼──────────┼─────────┼──────────┤ │⒋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 5,989元 │消債調卷第115-118 頁│ │ │有限公司 │ │ │ ├──┼──────────┼─────────┼──────────┤ │⒌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01,317元 │本院卷第35-41頁 │ ├──┼──────────┼─────────┼──────────┤ │⒍ │天添交通有限公司 │363,353元 │本院卷第8頁 │ ├──┼──────────┼─────────┼──────────┤ │ │總計 │2,092,61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