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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上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宗霖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固磊科技生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桃園簡易庭民國108 年4 月12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反訴部分之上訴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佰陸拾伍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追加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4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後,就反訴部分原係聲明「(一)原判決廢棄。( 二)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10萬元及自反訴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於109 年7 月28日當 庭具狀並變更反訴請求金額為10萬5,900 元,故就反訴部分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上訴人就反訴部分僅繳納1,50 0 元,尚不足165 元。茲依前揭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3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人追加 部分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