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簡上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陳玉好(兼劉王玉綢之承當訴訟人)
程文陽
賴順鵬
李富貴
王明郎
吳基榮
劉玉琴
劉建良
劉王甘妹
上 一人之
劉泳興
劉邦勤
劉興淡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興財
楊芝玟
劉邦府
劉邦材
劉源琨
劉邦庄
劉邦灝
羅明珠
涂源宏
賴志錫
賴志強
葉美鳳
徐月娥
參 加 人 程祖逖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建源律師
受 告知人
楊芝玟
臺灣中小企業股份有限有限公司
上 一人之
游忠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楊芝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楊芝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卓立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