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寰宇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美蓉
被
上訴 人 商諾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孝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5
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08 年度壢簡字第23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8 年12 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
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
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二
、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
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三、對於在第
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四、事實於法院已
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
依職權調查證據者。五、其他
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六、如
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
之。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7 條定有明文,且
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第二審
準用之。
經查,
本件上訴
人於原審就被上訴人依
兩造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
給付報酬事件,係以被上訴人完成之工作物即所拍攝影片及
動畫不符合契約要求,亦即以被上訴人之工作有瑕疵作為攻
擊防禦方法,並未
抗辯被上訴人未完成約定之工作,
嗣其於
本院審理時始主張被上訴人未完成淋巴與頭皮部分之影片製
作
云云,顯屬於第二審始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本院
衡酌
上訴人不僅未釋明有何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7 條但書各款之
事由,且本院經核亦無民事訴訟法第447 條但書各款所列情
事,故就上訴人於二審始提出被上訴人未完成約定工作之主
張,本院自無審酌之必要,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伊前於民國106 年12月間受上訴人委託
,就上訴人施作美容產品過程拍攝教學影片,及就上訴人關
於美容習成之過程製成動畫,約定承攬總價為新臺幣(下同
)21萬元,兩造並簽訂電子商務合約書(下稱
系爭承攬契約
)。嗣伊已依約完成影片及動畫之製作,上訴人竟拒絕支付
尾款11萬元,履經催告仍置之不理,
爰依系爭承攬契約,求
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1萬元之判決。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拍攝之教學影片無法呈現伊欲表達之
教學理念,無法達到教育之宗旨,教學影片中關於蒸氣噴發
之部分鏡頭過遠或未跟隨伊手技移動拍攝;動畫部分未達到
伊期望而不具系爭承攬契約約定之品質;被上訴人當時請伊
決定一個版本然後開始配音,伊只是說伊選擇的版本比較有
可行性,被上訴人就認定伊已經認同其製作之品質,並在配
音後向伊請款等語,
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
上訴
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
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
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
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民法第
490 條第1 項、第50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除當事
人間另有其他約定外,於
承攬人依約完成工作時,定作人
即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查,本件被上訴人已製作教學影
片及動畫並交付予上訴人乙節,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而經
原審當庭
勘驗上開教學影片,勘驗結果顯示上開教學影片
有9 段、影片長度有1 分鐘至4 分鐘不等,畫面中可見上
訴人以手按摩、捏壓人體頭、肩、頸、背部、腿部等特定
部位,並輔以塗抹乳狀、油類之美容產品、
暨以蒸氣噴發
設備等加以施作之過程,其中鏡頭均係以上訴人對人體特
定部位施以手技按壓、蒸氣薰發為攝錄範圍,有勘驗筆錄
在卷
可參(見原審卷第31-34 頁),復經原審當庭播放上
開動畫後,上訴人亦僅表示不是其所期待之動畫,而未否
認被上訴人確有製作動畫,足見被上訴人確已完成系爭承
攬契約約定之承攬工作,而有權依
上揭規定請求上訴人給
付報酬。
(二)至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交付之上開影片及動畫有未符合
債之本旨之瑕疵云云,
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定有
明文。次按,主張
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
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48
年
台上字第887 號判例亦可
參照。第按,承攬人完成工作
,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
適
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為民法第492 條所明定,此項
承攬人之
瑕疵擔保責任係法定責任,定作人以工作有瑕疵
,主張承攬人應負
瑕疵擔保責任,須就工作有瑕疵之事實
舉證,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判決意旨
可資參
照。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給付之工作物即影片與動畫
有未符合債之本旨之瑕疵,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依上開規
定,上訴人即須就其主張有瑕疵之事實負
舉證責任。經查
:
1.上訴人雖以前詞主張被上訴人交付之影片或動畫不具備約
定之品質而有瑕疵云云,惟
觀諸系爭承攬契約之內容,除
記載上訴
人權利義務為:「1.提供服務相關之完整資料。
2.專人負責訊息交換及聯繫。3.享擁有製作原始檔之權利
。4.享影片串流及轉檔之服務。」,被上訴人權利義務為
:1.專人負責訊息交換及聯繫。2.如期執行各委託服務項
目。3.電子商務諮詢服務。4.專人到府教育訓練,」,及
備註欄記載:「1.製作事業、產品見證影片中文版本。2.
製作內容如附件報價單,報價單是合約的一部分。3.資料
齊全,45個工作天交件。4.付款方式:詳如報價單(收款
派工)」,暨報價單上記載如附表所示內容外,並未記載
其他關於影片或動畫應如何製作或應加入何等元素或呈現
何等理念之約款,上訴人復無從舉證證明兩造另有約定本
件影片或動畫製作,除業經系爭承攬契約明載之內容外,
尚應以如何之手法製作、應加入何等元素或呈現何等理念
,是其空言主張被上訴人拍攝之教學影片無法呈現其欲表
達之教學理念,教學影片中關於蒸氣噴發之部分鏡頭過遠
或未跟隨其手技移動拍攝;動畫部分未達期望而不具系爭
承攬契約約定之品質云云,顯然均係其主觀認定而無從透
過解釋系爭承攬契約而為客觀之判斷,於法已屬無據。
2.況且,被上訴人於現場架設螢幕,螢幕拍攝角度經上訴人
確認後始進行攝錄乙情,既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原審卷
第31頁反面、第32頁),則上訴人既已於拍攝當日到場,
且上開影片有9 段、影片長度有1 分鐘至4 分鐘不等,並
非一次拍攝完成,每段拍攝影像復經上訴人確認,上訴人
如不認同被上訴人拍攝影片之品質,應可在拍攝階段直言
相告請被上訴人重行拍攝,惟其未能舉證證明其已於拍攝
階段表達上開要求,而於影片製作完成後方主張被上訴人
製作之影片品質有所瑕疵,所述自難採信;況衡諸常情,
如上訴人並未表達已認同被上訴人拍攝影片或製作動畫品
質之意,被上訴人逕行配音並向上訴人請款,日後必將衍
生無限爭端,此亦非被上訴人所樂見,是上訴人上開所指
,亦顯悖於常情。從而,上訴人空言指稱其僅係選擇一個
較有可行性之版本,並無認同被上訴人製作之影片或動畫
品質已符合契約約定之意云云,不僅全無所憑且悖於常情
,自屬無從憑採。
3.綜上,上訴人既未能舉證證明上開影片或動畫有未合乎系
爭承攬契約本旨而具瑕疵之情事,上訴人執此拒絕給付報
酬,於法無據,
難認可取。
五、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既已完成系爭承攬契約約定之工作,上
訴人又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給付之工作物即影片與動畫有
未符合債之本旨之瑕疵,從而,被上訴人依系爭承攬契約約
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報酬11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
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
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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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內容 │數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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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導演、企劃編劇、執行製作 │1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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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拍攝製作:HD 1080i數位專業級攝影機│1 │式 │
│ │拍攝、空拍飛行器、手持穩定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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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HD非線性後製剪輯、美編、字幕 │1 │式 │
├──┼─────────────────┼──┼──┤
│ 4 │影像合成、資料拷貝 │1 │式 │
├──┼─────────────────┼──┼──┤
│ 5 │2D、3D動畫特效製作 │1 │式 │
├──┼─────────────────┼──┼──┤
│ 6 │版權音樂+專業配音 │1 │式 │
├──┼─────────────────┼──┼──┤
│ 7 │製作語版:中文版本 │1 │版 │
├──┼─────────────────┼──┼──┤
│ │以上製作費用 │ │ │
├──┼─────────────────┼──┼──┤
│ │* 影片長度不限(視實際狀況需求不硬│ │ │
│ │性規定長度) │ │ │
│ │* 但書:修改不超過三次為限,務必要│ │ │
│ │求影片製作用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