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新喬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司廷裕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
被
上訴人 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鈺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
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11月11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再行準備
程序。
三、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謝志偉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