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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上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新喬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司廷裕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上訴人  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鈺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11月11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前揭規定,再行準備 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謝志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