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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上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周桂霞 被 上訴 人 劉欣忠 被 上訴 人 展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煒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三月三日下午四時二 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再行準備 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