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周桂霞
被
上訴 人 劉欣忠
被 上訴 人 展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煒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
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三月三日下午四時二
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
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再行準備
程序。
三、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