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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阿爾發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GARY CUNNING 訴訟代理人 陳黛齡律師       蘇宏杰律師       李維中律師 相 對 人 林逸青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存字第1115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 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