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阿爾發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GARY CUNNING
訴訟代理人 陳黛齡
律師
蘇宏杰律師
李維中律師
相 對 人 林逸青
上列
當事人間107 年度存字第1115號
擔保提存事件,
聲請人聲請
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
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