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春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宗聖
代 理 人 李銘洲
律師
相 對 人 彭康硯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24號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224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
108 年12月4 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
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
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
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
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
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因筆錄就攸關聲請人法律上利益之論述未完
整記載,為還原當日庭期內容並維護聲請人利益,
爰聲請交
付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224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08 年12月
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224號損害賠償事件之
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
本件裁判尚未確定,
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
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併予
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