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魏明德
訴訟
代理人 李燕鈴
律師
相 對 人 三元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忠
上列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078號返還借
款等事件於民國107 年8 月20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
聲請人。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078號案件,
於民國107 年8 月20日之法庭錄音與筆錄記載是否相符,
爰
依法庭錄音辦法第8 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
經查,聲請人所述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所規定
之要件,是其聲請交付
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屬有據,
應予准許。又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
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
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
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
、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2 項定有明文,併特予
裁示以促注意遵守,
附此敘明。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