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5號
原 告 徐園婷
被 告 永虹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家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 項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
告以書面公開道歉,核係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且依同條第2
項規定,應與訴之聲明第1 項財產權上之請求,分別徵收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4,000 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