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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5號 原   告 徐園婷 被   告 永虹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 告以書面公開道歉,核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且依同條第2 項規定,應與訴之聲明第1 項財產權上之請求,分別徵收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4,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