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00號
原 告 盧淑玲
鄭三結
劉玉鎂
簡文科
謝巾雅
楊金成
邱顯結
蕭俊寬
梁世明
黃麗吟
陳文根
趙明玉
陳麗美
蘇萬居
廖淑敏
馮秀珍
陳金成
鄭秀真
謝詠晴
鄭秀桃
楊秀燕
游象田
吳江水
郭春美
李雪霞
兼前二十五人
訴訟
代理人 馬偉翔
被 告 台華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1,024 元(計算
式:65,174×11+42,674×15=781,024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