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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00號 原   告 盧淑玲       鄭三結       劉玉鎂       簡文科       謝巾雅       楊金成       邱顯結       蕭俊寬       梁世明       黃麗吟       陳文根       趙明玉       陳麗美       蘇萬居       廖淑敏       馮秀珍       陳金成       鄭秀真       謝詠晴       鄭秀桃       楊秀燕       游象田       吳江水       郭春美       李雪霞 兼前二十五人 訴訟代理人 馬偉翔 被   告 台華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1,024 元(計算 式:65,174×11+42,674×15=781,024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